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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生活法律 ]啊啊啊 惡鄰居家的狗噪音!!!! . [ 其他 ]噪音管制法超過多少分貝是燥音? . [ 生活法律 ]一些有關噪音的問題(有更多類似資料更好) . [ 狗 ]身為寵物店的鄰居,該如何解決寵物的噪音問題? . [ 時事 ]政府對哪些噪音會加以管制? . 更多 .其他回答(2) 意見(0) 相關評論(0) . 001 回答者: Olison ( 實習生 4 級 ) 回答時間: 2005-05-26 18:54:40 [ 檢舉 ] ..噪音管制法 ▲ 量測噪音值超過該地區該時段管制標準累計告發 2次以上者,依下表分類裁罰: 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罰鍰上、下限 類 別 裁罰基準 (新台幣) 5分貝以下(含) 5分貝以上-10分貝(含) 10分貝以上 第 7條 第 15條第1項 6,000元-6萬元 工廠 (場) 6,000元 1萬8,000元 4萬8,000元 3,000元-3萬元 娛樂或營業場所 3,000元 9,000元 2萬4,000元 大型活動: 3萬元 1萬8,000元-18萬元 營建工程 1萬8,000元 5萬4,000元 14萬4,000元 3,000元-3萬元 擴音設施 3,000元 9,000元 3萬元 3,000元-3萬元 其他經公告之場所、工程及設施 3,000元 9,000元 2萬4,000元 ▲ 噪音管制區內,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,違者按次處罰(行為罰): 違反法條 裁罰法條 違 反 事 實 罰鍰上、下限 (新台幣) 裁罰基準 (新台幣) 第 6條 第 16條 燃放爆竹、從事神壇、廟會、婚喪等民俗活動 3,000元-3萬元 3,000元 從事餐飲、洗染、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行為 3,000元-3萬元 3,000元 參考資料: http://www.epib.taipei.gov.tw/n05/n05_1_2.html 002 回答者: @+e ( 實習生 3 級 ) 回答時間: 2005-05-26 19:06:33 [ 檢舉 ] ..噪音管制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(立法目的) 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,提高國民生活品質,特制定本法;本法未規 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。 第 二 條 (噪音之意義) 本法所稱噪音,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。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︰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;在直轄巿為直轄巿 政府;在縣(巿)為縣(巿)政府。 檢視圖片 第 四 條 (由警察機關處理之情形)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,由警察機 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。 第 二 章 管制 第 五 條 直轄巿及縣(巿)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 制區,並應定期檢討,重新劃定公告之。 前項管制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巿、縣(巿)或有特殊需要者,由中央主 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。 檢視圖片 檢視圖片 第 六 條 (噪音管制區內之禁止行為) 噪音管制區內,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: 一、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、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。 二、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、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、廟會、婚喪等民俗活 動。 三、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、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、洗染、印刷或其他商 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。 四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。 第 七 條 (噪音管制區內管制噪音音量之埸所等) 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、工程及設施,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 標準: 一、工廠 (場) 。 二、娛樂場所。 三、營業場所。 四、營建工程。 五、擴音設施。 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、工程及設施。 前項噪音管制標準、類別及其測量方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。 檢視圖片 檢視圖片 第 八 條 (易發生噪音設施之許可) 在指定管制區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,應先向當 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,始得設置;設置完成後,並應申請許可,始得操 作。 前項許可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。 檢視圖片 第 九 條 (車輛、民用航空器等之噪音管制) 機動車輛、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,不得超過機動車輛、民用航空器噪 音管制標準。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,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,始得進口、製造、使 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。 機動車輛、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及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 定之。 檢視圖片 第九條之一 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,始得申請 牌照。 汽車經前項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後,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新車噪音抽 驗。 前二項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之核(換)發、廢止、抽驗及檢 驗處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。 檢視圖片 第 十 條 (道路、鐵路等之防制措施) 道路、鐵路、航空及其他交通噪音,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主管機關採取適 當措施防制之。 檢視圖片 第 十一 條 (航空站自動監測設備及監測結果之申報)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航空站,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,連續監測其飛 航噪音狀況。 前項監測結果,應作成紀錄,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。 檢視圖片 檢視圖片 第十一條之一 軍用航空主管機關應會商地方政府,就專供軍用航空器起降之航空站 ,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,訂定航空噪音改善計畫 ,採取適當之防制措施。 第十一條之二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應依下列原則,檢討、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 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: 一、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: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。 二、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:不得新建學校、圖書館及醫療機構。 三、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:不得新建學校、圖書館、醫療機構及不 得劃定為住宅區。 前項學校、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建材,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 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,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者,不受前 項不得新建規定之限制,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。 檢視圖片 第 十二 條 (公、私場所噪音檢查或鑑定)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,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 生噪音之虞之公、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。 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 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、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,準用之。 檢視圖片 第十二條之一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後,始得辦理本法規 定之檢驗測定。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、設施、許可證之申請、審查程序、 核(換)發、撤銷、廢止、停業、復業、查核、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本法各項量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檢視圖片 第 十三 條 (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) 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,應即派員查明事實,通知當地 主管機關處理。 第 十四 條 (噪音音源改善之督導) 各種噪音音源之改善,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督導。 第 三 章 罰則 第 十五 條 (罰則 (一))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,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者,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,並再限期改善: 一、工廠 (場) 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。 二、娛樂或營業場所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 三、營建工程,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。 四、擴音設施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 五、其他經公告之場所、工程及設施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。 經再限期改善,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,得按日連續處罰,或令其 停工、停業或停止使用,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。屬第八條經許可始 得設置之設施,必要時,並得撤銷其許可。 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、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除處罰其行 為人外,並對該法人或對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。 檢視圖片 第 十六 條 (罰則 (二) )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令其立即 改善,如未遵行者,按次處罰。 第 十七 條 (罰則 (三) )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,處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辦理許可手續;逾期仍未辦理者,得令其停止使用 或操作。 第 十八 條 (罰則 (四) )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,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, 處車輛所有人、使用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 鍰。 第 十九 條 (罰則 (五) )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,處航空站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 第十九條之一 違反依第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,並限期令其補正或改善;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,按次處罰 ,必要時,並得廢止其合格證明。 第 二十 條 (罰則 (六) )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,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,處 規避、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,並強制執行檢 查或鑑定。 第二十條之一 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令其補正或改善;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 善者,按次處罰。 經取得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,違反依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 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令其補正或改善;屆期 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,按日連續處罰;情節重大者,得命其停業,必要 時,並得廢止其許可證。 第二十一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 之,在直轄巿由直轄巿政府為之,在縣(巿)由縣(巿)政府為之。 檢視圖片 第二十二條 (罰鍰之強制執行)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,逾期仍不繳納者,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。 第 四 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(已設置易生噪音之設施補辦申請) 第八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易發生噪音之設施,於本法修正施 行前已設置者,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,依第八條規定補辦申 請。 第二十四條 (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噪音管制辦法之訂定)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、工程、設施及機動車輛、航空器等裝備之 噪音管制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。 檢視圖片 檢視圖片 第二十五條 (施行細則之訂定) 本法施行細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檢視圖片 第二十六條 (施行日)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 參考資料: http://w3.epa.gov.tw/scripts/runisa.dll?HTLW.131324:LNameDisp:91197:05%A1G0010 1 目前沒有資料 發表意見發表意見字數已達上限,要改成發表評論嗎?. 發表 取消 . 目前沒有資料 我要評論 註冊 會員登入 .公告: 知識團員轉粉絲全數完成 . 刊登贊助網站•泰德工程-專業處理噪音風管工程 www.Tai-Der.com.tw 專業處理消音機房、噪音、隔音、風排、風箱、風管等工程及專利升降貨櫃門等服務。 www.Tai-Der.com.tw •中央污染防治 噪音防治 www.apce.com.tw 針對各工業場所,規劃合適之消音、隔音。高品質設計,讓噪音無處可逃,全面封鎖! www.apce.com.tw •台北美食餐廳 三太養生鐵板燒 www.coupon.com.tw 影視名人都愛吃的三太鐵板燒你吃過了嗎?即日起憑券可享午餐現金折抵400元喔! www.coupon.com.tw •美食推薦-各大媒體爭相報導 www.maskbar.com.tw 燒烤美食、特色砂鍋創意上菜!精選上等食材與特製醬汁調味,保證讓你口齒留香! www.maskbar.com.tw •東森購物網 人氣排隊美食立即享 www.etmall.com.tw 找美味就上東森購物網!嚴選美食,超值下殺優惠購,共享幸福好滋味! www.etmall.com.tw •康寶蔬菜濃湯 自然美味健康滿分 www.knorr.com.tw 火腿蘑菇、香蟹南瓜、蕃茄馬鈴薯三款好湯,萃取食材鮮甜滋味,讓你天天都想喝! www.knorr.com.tw.最新其他 發問中 已解決 .拜託告訴我2/2日到2/8日的天氣 ((很急!!!! 好多眼不見的小點黑蚊!救命 ~ 2013年過年後郵局幾月幾日開始營業?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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